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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admin 时间:2026-01-05
(一)构建涵盖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全产业链的地方性法律规制体系

再生资源回收,废品回收,不锈钢回收,塑料回收,废金属回收,
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可持续战略指导下,世界各国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日益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理念贯彻到环境保护和资源开发利用的实施方略中,把经济活动运作成“自然资源一产品一再生资源”的闭环反馈式流程,尤其注重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将对自然资源和环境承载负荷的影响控制在最低限度。推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的良性发展,关键是将资源循环利用理念融入立法之中,通过建立健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相关法律制度,实现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的法律规制,进而提升作为一个整体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法律规制效能,保障地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的持续、稳定发展。
以德国为例,该国居民生活垃圾和企业生产垃圾利用率在60%以上,旧纸张、旧电池、包装垃圾等品类上的回收利用率在80%以上,废旧钢铁回收率达到90%以上。德国之所以在再生资源方面始终保持极高的回收利用率,与其在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建设的系统性与完备性密不可分。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德国出台姨物处理法》,并陆续颁布包括((!}旧汽车处理规定》等各项专项法规,建立起从生产到消费,到废弃物产生,再到回收利用处理的完整的法治管理体系,法律法规全面覆盖环保部门、清算协调中心、生产者、物流运输商、销售商、消费者、回收点各个环节,形成了严密的责任网络,有效提升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率。德国、美国和日本等主要发达国家注重对废弃物资源的立法活动,通过法律手段推进废弃物的回收利用工作的成效和经验对地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事业发展带来颇多启示。应参照国外先进国家以及国内先行省、市的相关立法,促进相关法律尽快出台,研究起草制定具有针对性及可操作性的地方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减少地方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发展过程中规范真空状况,减少相关规定的矛盾冲突。
地方有权立法部门应及时将长期以来通过政策形式固定下来的做法与经验上升为具有稳定性与权威性的法规,涵盖从源头收集到中端分拣,再到下游回收与再利用的全产业链,适应现代化的管理要求,形成“资源一产品一废弃产品一再生资源”的循环发展模式。目前,相关地方立法部门应充分发挥地方性立法优势,尽快研究制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以法规形式明确政府、企业及社会公众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中的责任与义务,使各方参与主体各尽其责、各司其职,规范政府管理及市场行为。在制定地方性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基本法规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不同品类的废弃物分别制定不同的管理办法,促进地方性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标准体系建设,提出操作性较强的法规规范,以加强法律法规的执行性与引导性,促使地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实现从行政性管理到法治化治理的转型。在生活垃圾回收利用方面,近期兄弟省份陆续颁布各类办法、方案,如萄工苏省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办法》,也为东北三省地方制定相关城乡生活垃圾回收利用法规提供了值得参考的成功经验。
(二)推进地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政策支持模式转型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具有较强的公益性特点,产业链较为脆弱,动力不足,产业发展受相关政策的影响较大。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目前在东北三省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当前地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的建设需以政府为主导,兼顾社会经济、环境保护等各方面的效益。应充分发挥政府在利益调解上的职能,对相关企业加强必要的贴息、信用担保等支持,给予优先扶持政策,给予优惠措施有利于其稳固发展,健全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的投融资体系,主导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基金、风险创业基金等,并为企业建设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技术研发中心等提供资金支持困。从域外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财政政策支持经验来看,大都对购置环保设施和污染处理设备的企业给予财政补贴、减税、加大折旧率方式进行鼓励,减轻企业负担,也要开拓多种支持途径,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设立专项基金,提供优惠贷款。
“十三五”期间,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政策将由过去的财政、税收等直接支持政策方式逐步向法治化、制度化及标准化的政策支持进行转变,要减少政策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过多的限制或刺激,取而代之的是政府购买企业服务,企业从政府购买服务中获得长效运营机制,培育产业自生能力和抗风险能力。通过完善法律制度、加强政策引导等方式,给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形成遵法守规的压力,实现物质循环最大化利用的同时保护各方权益。从相关支持政策方面来看,地方各级政府应从各地区的实际发展情况出发,围绕当地特色产业,着力打造产业集群,适时调整产业链的运行模式,保证产业链的内生动力,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领域纳入产业链之中,提升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三)加强农村生产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的政策引导与法律规制
随着东北三省农村生产生活垃圾规模的不断扩大,对农村环境污染也日益加剧,尽管政府各级财政对农村生产生活垃圾回收处理及利用的力度不断加大,但在财力支持相对薄弱的现状下,受多种因素影响,财税支持政策与农村生产生活垃圾回收处理与利用的实际要求之间还存在相当差距。应当指出,财政政策支持对农村生活垃圾回收利用在相当一段时期仍将起到决定性作用。目前,地方农村生产生活垃圾回收利用与处理牵涉的部门较多,财力的分散对实现利用资源效率最大化产生了一定影响,创新财政支持制度有必要整合分散在各部门的资源,有限整合来源稳定的财力资源,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以规范财政资金管理工作,形成支持农村生产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综合治理的长效机制。
在继续保持、巩固环境财政资金投入的同时,还应积极探索拉动企业和社会资金的投入以带动相关产业发展。实践表明,仅依靠政府提供垃圾处理服务存在诸如供给不足、效率低下等弊端。应逐步改变公共服务供给主体单一化的现状,开放市场,引入政府采购模式,提高农村生产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的专业化水平,激发市场活力,减轻政府财政负担。政府购买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公开招标为主,适当辅之以其他采购方式,由财政部门统一牵头负责,依法履行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及定标程序。地方政府应顺应公共服务采购趋势,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并完善相应的绩效考评机制。应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全面开放垃圾处理的建设、投资及运营管理,促进农村生产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的产业化,引导社会资本流入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市场,实现垃圾处理“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良性循环。地方可考虑采用实施农村生产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项目,引入成熟企业与相关先进技术,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及回收利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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