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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三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法律政策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发布:admin 时间:2026-01-05

   总体上看,2017年国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的发展形势仍呈现错综复杂的局面,东北三省在经济增速放缓的压力下,强化经济内生增长动力同促进可持续发展及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较为突出,市场的振荡波动加大了经营风险,特别是在物流、劳动力成本不断上升的大背景下,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同时,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的环保标准趋严,环保成本也大幅提升。这些因素都对地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的粗放型经营发展模式构成了一定挑战。

                                                                                                                   

                                                                                                               再生资源回收,废品回收,不锈钢回收,塑料回收,废金属回收,

 (一)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法律规制体系不完备

    在国家层面,中国陆续出台《环境保护法》((循环经济法》《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以及锻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但由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专门性法规较少,法律效力较低,执行难度较大,行业统计、标准工作相对滞后,再生资源品类缺乏包括产品技术、质量分类、检测在内的标准规范,统一行业标准的缺失引发了一系列问题。不容忽视的是,不同法律法规在衔接环节也存在一定问题,影响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的规范发展。

    在法律上明确权责分配的空缺,行业管理职权分散、缺乏合力,扶持政策和工作措施缺乏配套性,使得相关管理部门难以形成长效联动机制和有效监管,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无序竞争和不正当竞争等不良现象的遏制作用有限。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规定,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主管部门,而在调研中发现,在现有的管理体系框架下,由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领域涉及环保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发改委等多个部门,缺乏专职管理机构,权责设置不明,难免存在互相推i}现象,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约束力不足。在调研中,也发现省级主管部门对各地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开展统筹规划指导不足,对地区相关情况与信息掌握不够,积极性不高,缺乏动力,这与职能部门权责不明不无关系。在生产、利用环节的相关法律法规中,也缺乏激励再生资源回收与利用的较为系统的规定。部分重点品种缺乏相关立法,保障与支撑力度不足,使得回收成本高、利润薄的低值品种领域回收利用发展低迷。除目前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初步建立起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之外,其他品种的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责任制度尚未建立,政府、企业、个人各方责任义务也未划分清楚,造成废弃物产生、回收、利用、监管无人负责、责任不明的局面。从东北三省再生资源产业的发展来看,仍与提高资源回收利用效率、降低资源消耗、减轻环境污染、实现循环发展的目标存在较大差距。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生产和生活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回收利用的各种再生资源日益增多,如何对这些再生资源进行合理和安全的处置,成为全社会迫切关注的问题,相关地方性立法的缺位现状应当引起关注。

    (二)东北三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政策支持不充分

    当前资源回收利用行业所蕴藏的发展潜能已被社会大众所认知,也受到各级政府部门的普遍重视。不过,从该行业近年来的总体发展情况看,无论产业规模还是发展速度,尚明显滞后于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缺乏统一规划的政策扶持机制,目前地方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政策支持上主要存在以下两个短板。

    1.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基金补贴发放周期较长。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为例,目前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利润水平偏低。依据中国2012年颁布实施的((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调整部分基金补贴标准),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给予基金补贴。按照该管理办法规定的基金补贴发放流程,相关企业申报后经省级环保主管部门审核并上报环保部,经环保部核实后提交财政部,最后由财政部予以支付。从目前再生资源领域基金补贴政策的实际执行情况看,尚存在不同程度的基金补贴发放周期较长问题,有的企业在申报一两年后仍没有拿到基金补贴,导致拆解处理企业普遍

面临资金困难。这导致部分企业“造血功能”不足,经营风险加大,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地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的发展规模。另外,地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领域也不同程度存在“跟风政策”现象,受扶持政策的刺激一拥而上,造成业务重叠、水平扩张的局面,相当多的企业应对市场形势变化能力不足。

    2.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税费优惠力度不强。依据目前执行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中的规定,凡“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但在该目录中所规定的再生资源品类较少,总体上存在覆盖范围窄、返还比例低的问题,一些品类如废玻璃等对资源综合利用贡献较大,却未享受退税政策,优惠政策未能惠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而且符合条件的品类优惠比例偏低,获得地方政府财政补贴的门槛一般较高,一般企业申请难度很大。就东北三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的构成来看,再生资源取得的80%一90%为社会生活产生的废弃物,经营者多为零散户,个体工商户及企业在地方政府给予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返还或奖励后,对比其他行业总体税负偏高从目前适用税费优惠政策的产业环节来看,主要侧重于深加工环节及产业链延伸方面,对回收和

加工领域则支持较少,如对收购废旧家电、废塑料等企业还没有出台适用的相关优惠政策。

    (三)东北三省农村垃圾回收利用的法律规制与政策扶持实效有待提升

    近年来,随着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增加,大批工商业产品涌入农村消费市场,在农村地区垃圾数量逐年递增,随意倾倒、垃圾围村现象日益严重。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统计,截至2016年底,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62%,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为85.22%,在村镇一级65%的行政村对生活垃圾进行处理,而农村垃圾处理率只有50%左右,①其中包括大量的塑料、地膜、农药包装废弃物、秸秆等。东北地区农作物播种面积大,秸秆产量高,利用率低,存在一定压力。在实际工作中,政府部门往往把主要的精力与资金放在工业污染防治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上,而对农村环境保护及垃圾回收处理的投入较少,导致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领域的城市、农村二元结构。由于缺乏专门有效的垃圾处理设施和运行管理机制,不少农村生活垃圾仍未能够得到有效处置。现行法律规范中的一些相关规定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给农村环保执法和环境问题的解决均造成一定的困难。有的乡镇虽设有垃圾回收处理场,但由于资金支持不到位,运营成本难以承担,人员配置不足等原因,垃圾减量化、资源化的成本

较高,沦为“面子工程”,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而在生活垃圾的处理上仍延续传统的填埋方式,相关政策落实性较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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