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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立法分析

发布:admin 时间:2025-12-31

(一)全国范围的法律和规章

                                                                                                           

                                                                                                               再生资源回收,废品回收,不锈钢回收,塑料回收,废金属回收,

    我国宪法是我国基本法,其在第26条规定政府具有保护生态环境、改善生态,防治污染的职责。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便是提高资源利用率,降低环境污染,保护生态,走绿色、可持续发展道路的一大重要举措。作为我国根本大法,明确了国家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责无旁贷。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方面,法律及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都应秉承这一原则,落实国家责任,提高环境保护效力。

    2015开始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明确保护生态是基本国策,政府一方面要引导社会向节约资源并向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将优秀企业予以推广作为示范;另一方面通过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技术、设备、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服务等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

    2008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将我国的“3R”原则(减量化、再利用及资源化)用法律形式规定确认下来。1997年颁布,2007修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要从能源方面对降低能耗,提高能源效能,减少污染物排放等进行管控。2002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则旨在通过不断创新技术,逐步减少对原生能源和原料使用量,提升利用率并减少污染物数量。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施行。该法旨在通过规范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行为,从防治、数量控制、无害化处置及监管制度等方面对固体废弃物污染进行管控,从而控制并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伤害,有效保护生态。还有2006年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

    另外,我国还出台了一些单行法对废弃物进行管理。例如《矿产资源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原生自然资源管理方面的法律;2003年颁布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8年出台的《水污染防治法》及其他有关污染防护和治理方面的法律。除此之外,还有1994年公安部令颁布了《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2001年((t及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及2011年施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分别从汽车,废旧金属和废弃电子产品三个方面对回收及利用情况进行了规定。但这对于现阶段的再生资源的回收处理范围则是不完善的,同时单对一种资源建立一部法律或行政法规是较为浪费立法资源的。

    2007年商务部协同发改委等部门共同发布了《办法》,以部门规章的方式规范了全国范围内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制度管理。但是其层级停留在规章层级,内容涉及到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及环保及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职权划分和分工配合工作,及回收运作、备案等机制,并未涉及到有效的能推动此项工作持续积极向前进行的措施。

    以上几部法律都或多或少的涉及到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方面,但这对于现实中所存在的问题来说是远远不够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虽然属于循环经济末端的一部分,但却有着区别于循环经济的自有特点。商务厅颁布的《办法》虽然能够及时解决部分中所存在的问题,但其为部门规章,效力层级较低。可以看出在我国全国层面上,关于再生资源立法情况是有欠缺不完善的。在一定程度上这会对我国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活动形成较大阻碍。

(二)地方立法情况

    目前,全国部分省市已结合自身情况对辖区内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情况进行了调研,一些省市已形成较为完整的地方性法规或地方行政法规。各地方采取保护方式也各异。有的省市用地方法去保护,有的用地方行政规章。有的地方法中带有“管理”二字,这让这部地方法律带有浓厚行政色彩。在国外一些实践中,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已发展成为一个完整有序的产业链,借助政府,将这个产业链向市场开放,这同时也是提高再生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社会各方面积极参与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所以目前地方关于再生资源的立法仍存在过多的政府权力,并对对各主体权利义务进行较细化的分析。

    贵州省在2003年颁布《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旨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提升工业效能,减少对原生能源的开发,降低污染,保护生态,推进贵州走可持续发展道路。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再生能源的节约利用,有效保护了生态环境,但是其所规范的对象是工业能源,并非本文所提到的再生资源的范畴,所以在贵州省关于再生资源的立法依然处于空白。

    作为我国经济大省,工业及城市发展水平均处于前列的广东省,也有代表呼吁尽快制定《广东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条例》。作为广东省资源需求量大及资源医乏的巨大反差已经成为制约广东省可持续发展的不利因素之一。城市人口密度高、垃圾量大,再生资源市场经营混乱,监管体系不够完整,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发展艰难、缓慢、渴望寻求政府与社会的帮助等,都是广东省所函待解决的问题。

    可以看出,我国各省市也在思考将再生资源纳入到法律体系中予以规范、保护。再生资源回收立法已不断深入人心,在缺乏全国性立法的状态下,各省市立法先行,为维护自身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提供法律依据。

    目前我国关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方面的立法呈现出以下特点:

    1.立法层级不高

    目前我国关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立法都停留在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层级。截止2015年10月,国内再生资源的可回收量达3亿吨,再生资源行业共有回收网点20万个,相关企业多达1万多家,从业人员达1500万人33。一次发展形式预计2020年我国再生资源回收量突破3亿吨。24庞大的回收量,不仅影响到我国环境保护的进程,同样也在影响着我国的经济发展。但是目前立法程度仍处于较低位阶,对于其中政府的角色定位,企业的责任及整个回收机制的运行规范函待法律进行规范。

    2.规范内容仍留有空白

    在《宪法》和《环境资源法》中对政府提出了原则性在责任与义务,即政府具有采取有利于节约资源,提高利用率的技术措施以促进生态与发展平衡发展有着责无旁贷的义务和责任,但在里面所涉及再生资源方面的内容却是微乎其微。在《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所涉及的回收再利用的资源范围过广,更多的是侧重于工业方面废弃物,废水,废渣这类。对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却是留有空白。如何定位政府的角色,将以何种手段推动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朝前发展,上游企业的产品责任界限将如何规定等都函需予以规制。

    3.立法缺乏体系化

    就目前全国性的立法情况来看,由《宪法》作为根本法对政府的责任做了一个总括的规定,接下来刚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对地方环境及再生资源立法提供一个框架性规定。其余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也是各出于出台部门的意见各自实施,缺乏连贯性和体系化。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之间缺乏联动配合,使得各自实施,且缺少牵头部门的指引,使得在再生资源回收和循环经济运行时法律法规支持较为混乱。

4.地方各省市地方条例取得成效

《武汉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条例》2010全市在工商部门登记从事该活动的经营户达年初开始实施,截止2014年6月,4437户,回收网点的经营总面积约50万平方米,从业人员达10多万人。2013年全市回收总量突破550万吨,年回收总额超过320亿元,相关产业年税收额接近15亿元。25其他各省市也在不同的程度上规范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行为,不同程度地促进了民众的再次利用废弃物的意识,推动再生资源产业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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