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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admin 时间:2025-12-31
(一)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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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其位处于内陆地区,相比其他国家自然资源较为医乏,一些资源主要靠进口。如何提高利用率一直是德国追求发展所思考的重要议题。所以德国较早开始探索如何将资源最大化利用起来,以缓解国内自生的不足。由于是联邦制国家,形成了联邦法和州法、地方法并存的法律体系。1972年由西德政府出台了《废弃物处理法》,这是世界上第一部专门规范废弃物再利用的法律。这部法律确定了废弃物无害化处置等原则,但缺点在于其仅关注废弃物的末端处理,并未从废弃物产生的源头进行有效控制。随后在实践中德国意识到不仅仅从对废弃物末端进行处理,更重要的是从源头避免更多的废弃物产生。此外,在垃圾处理环节引入市场机制,让更多的企业参与进垃圾处理中,提高竞争力,同时引导企业关注垃圾回收利用这一新经济发展点。对于竞争中不符合环境标准的垃圾处理站和企将予以停业查封,迫使垃圾处理的企业们积极寻找新科技与新思路向环境友好型发展。通过《废物处理法》的颁布,德国垃圾处理情况有所好转,也建立起了垃圾再循环的公共机制。
企业开始把垃圾“出口”但是现实生活中却出现由于处置垃圾的费用增高,部分至其他国家以减少成本。这样一来环境同样是遭受到了污染,并且影响范围扩大至其他国家,同样也不利于环境的保护。到了这个缺陷废物处理法》。遂在1986年西德政府将((废弃物处理法》修改为西德政府注意《废物限制及这部修改后的法律更加注意管控整个生产链条上的各个环节入了垃圾预防优先原则,谁生产垃圾谁进行回收,谁制造垃圾谁进行处理,力日落实了生产者和制造者的垃圾回收利用责任,从源头上把控制了垃圾的产生,减少了其数量。为了防止在处理垃圾过程中造成新的污染,德国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法案。这些法案分别从社区回收,包装废弃物处理,水土保持等方面对废弃物进行管控,相连成一个与国情相符的废弃物处理系统,共同规范德国废弃物回收利用行为,培养了德国人民将废弃物再利用的意识。
德国的立法指导思想主要有三点:第一,从源头尽力减少或不产生废弃物;第二,在废弃物不可避免产生后,则须对废弃物利用回收,并提取次生原料或热能;第三,在废弃物已不能回收时,才能将其以符合公共利益,以符合生态环境之利益的方式予以合理处置。13在此之下,德国的立法贯穿三个原则:预防原则、污染者付费原则及合作原则。预防原则,顾名思义,便是应竭尽所能从源头避免或减少废弃物的数量。污染者付费原则要求对废弃物产生负有责任的人须对废弃物进行清除和进行环境保护性利用,支付费用以达到这一目标的责任。“谁生产谁负责”,将废弃物处置的责任落实到具体责任者人身上,固化责任人,防止出现责任推诱现象。污染者是首要对废弃物负有回收义务、处置义务、利用义务、清除的责任人。但是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是可以把这部分义务通过付费委托给他人,让他人代为履行。合作原则是指在废弃物利用回收的过程中需要吸收公众、政府、社会资本等社会资源参与进来。废弃物回收利用并不是一个企业或者一个行业能够独立完成的。其运作是需要社会,国家及公众之间相互合作共同完成的。
基于此立法指导思想及原则,德国配套设计出基于国情的德国双轨制回收系统(简称DSD系统)。DSD本质是一个非政府不盈利组织,主要职责便是回收和管理德国的包装废弃物的工作。他主要运作方式为:(1>加入DSD的企业(包括生产商和经营者)根据其生产和经销的包装物重量、体积和包装材料的性质按规定缴纳一定费用用于委托DSD回收包装废弃物。(2)对于已经缴纳这部分费用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将在包装物上使用有DSD许可的“绿点”标志。这一标志用于区别未加入DSD系统的企业。(3) DSD根据委托协议把有标有“绿点”的废弃物统一进行回收,以区别其他未进行付费的企业废弃物。除此之外,还配套施行了税费方面的激励机制和监管机制,配合相应的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
据有关数据表明,德国现从事循环经济领域的人数达到25万,总产值达500亿欧元以上。现在的德国的居民生活垃圾和企业生产的垃圾的利用率分别达到57%和58%,有些垃圾为86%,包装垃圾约为80%,旧电池为82%, [日纸张约为80%,废铁回收为93%0‘5这不仅为资源缺乏的德国带来新的经济增长突破点,同时也使保护了生态环境,节约了资源。
在德国,这些法案相互构成统一的整体。不仅囊括废弃物回收利用、垃圾填埋,再生能源,电子电器,报废机动车等方方面面。奖惩相济,刺激企业和家庭通过各种方式将散落至生活中的废弃物回收利用起来,进行再次利用,提高产品利用率,降低一次性产品的产生。
(二)口本
口本地理位置特殊,四面环海,陆地面积仅有37. 79万平方公里,多山多丘陵,平原较少。但其人口却达到了1. 27亿。庞大的人口与有限的资源形成了巨大矛盾。迫于生存压力,口本很早便认识到只有推行循环经济才是发展本国经济的唯一出路。这也使得口本在亚洲地区对再生资源研究与实践保持在前列水平。虽然在立法方面多借鉴了德国,但是仍有自身的创新与发展。其立法主要是由基本法,综合法和专项法构成。
基本法则主要以2001年实施的《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法》和1993年颁布的《环境基本法》为主。这两部法律也奠定了口本资源回收利用立法的立法理念,影响后面所出台的综合法和专项法立法方向。两部法律立法理念竞合,主要有三个,分列于《环境基本法》第3至5条。第一个基本理念则是自然环境资源是有限的,是属于全人类的,人类在使用时应该考虑给当代人和后代人留有余地。这是从持续发展的理念出发所奠定的立法理念。第二个基本理念是在发展经济与社会的时应选择对环境负荷小,对生态有益的方式,保护环境须防患于未然。从中可以看出,在经济发展的同时须考虑到环境因素,并时时予以注意,从根源预防环境污染,而不是等到环境难以修复时才来保护。第三个基本理念是口本须积极与国际合作,共同致力于保护全球环境。这里体现了口本保护环境的全球责任感。环境是一个大的整体,各个国家生存于地球上,都有义务去共同保护生态环境。这不仅是有利于这一代人的发展,也是为后代子孙留下生存的后路。同时还配置两个规划一一《环境基本规划》和《推进循环型社会形成基本规划》。这两个规划均以10年为目标,推动相应的举措予以实施落实。
综合法主要有《固体废弃物管理和公共清洁法》及《促进资源有效利用法》。后者于2001年实施,主要规定了企业应该从源头开始减少垃圾的数量,在生产过程中应提高资源利用率,并对资源重新进行加工处理以利用。这部法对生产、经营、消费链条中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回收利用再生资源的责任义务进行了分配,以督促责任主体能够积极明确的履行自己的义务,为环境保护做出贡献。
专项法是根据各产品不同的特性制定的专门法律,内容涵括了家电、包装、汽车等方面16《家用电器再利用法》于2001年4月实施,内容涉及大件家用电器的回收利用程序及生产者、经营者、零售者和消费者各主体所承担的不同回收义务。通过法律的形式予以固化下来,使各主体清晰地明白自身所应该承担的责任。《容器与包装分类回收法》于2001年制定实施,根据容器包装物的生产特点,该法要求生产者要从源头减少废弃物的产生;消费者要尽量减少或避免废弃物的产生,否则将对额外超出部分承担相应的费用;生产者有义务对容器包装进行回收,但可以将这种义务通过付费委托的方式委托给他人履行。市政部门所起到的作用便是促进回收行为并监督生产者和消费者的行为。这一点跟德国相关的法律规定中较为相似。
日本的循环经济发展离不开其完整的法律体系做支撑。首先口本循环经济的法律体系涉及较多的方面,例如生活垃圾、包装容器、废旧大型家电等,同样也是根据不同产品的特性做出一定程度上的区别。法律涉及生产、经营及消费环节,从废弃物产生的源头直到产品结束生命都有所规定,使其有法可依。其次,法条规定十分有可操作性。这主要是体现在各种门类的专项法中。例如《家用电器再生利用法》中规定各产品将按照产品类别进行归类并制定全国统一回收价;生产企业禁止从消费者那里收购废旧家用电器作为二手产品予以出售;消费者有义务将废旧家电送至回收点进行回收。零售商有保存发票及随接受查阅的义务等。条款内容十分明确细致,已经类似于行为准则的程度。条文简单易懂,推广性强,责任义务清晰。现在更多的在口本地方上出现多种立法外的创新,例如同社会福社结合,吸收残疾人作为废弃物分拣员,或通过团体等形式对社区垃圾进行回收。
(三)美国
美国至今还没出台循环经济的基本大法,但美国统一将涉及到这部分的法律法规统称为环境法。1969年所通过的《国家环境政策法》是美国最早的有关环境政策的立法。从条文结构上看,《国家环境政策法》主要分为两篇:第一篇是“国家环境政策的国会宣言”。该篇规定了国家环境立法理念,预期达到的目标、各州以及公民在环境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第二篇是“环境质量委员会”。‘下第一篇强调每一代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保存历史与自然环境并尽可能地保持多样性与差异性,为人类生活营造具有美学和文化价值的环境;在不造成环境退化、对健康或安全没有风险、或其他不希望或无意追求结果的前提下,达到对环境的最大的有益使用;提高可再生资源的质量并达到对其的最大限度的循环使用,从而达到人口与资源之间的平衡。而第二篇主要关于委员的形成方式及职责范围。准备环境质量报告;收集当前及预测未来环境质量状况,审查评估联邦政府的不同项目和行动是否符合国家关于保护、社会、经济、健康及其他要求和目标,采集收集生态系统及环境质量数据,向总统报告环境状况及提供立法及政策建议等。
在废弃物资源回收利用方面,美国在1965年出台《固体废弃物处置法》这是美国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应减少废弃物的产生并对废弃物加以回收利用。该法从生产环节到消费环节确立了“回复、回收、再利用、减量的4R原则。把单纯的废弃物回收工作更加具体化了。从源头控制废弃物的数量,而不仅仅从末端进行治理。治理的眼光放在了源头预防上,从根本减少垃圾的数量,才能保证末端废弃物的减少。同时这部法律还配备了较多的制度以辅助源头控制理念的推行,例如信息公开、再生示范、职业保护、公民参与及司法救济等。同时政府还具有刺激推动回收利用的义务与责任。在1986年出台的《非常基金修正案及授权法》里,美国对处理技术、如何化解各法规之间的冲突,投入资金等方面都做了详尽规定。这些规定都为美国推行废弃物源头治理提供了技术、资金及法律、政策保障。
1990年,美国颁布了《污染预防法》。这部法律中针对废弃物循环使用也再次明确用源头预防代替旧有的末端治理。随后联邦政府颁布了一系列废物管理法,用于各个领域规范废弃物回收及利用。州政府具有管理和实施《资源保护和再利用法》的条件后,可向联邦政府正式请求行使《资源保护和再利用法》的权力。到2007年,已有46个州获得这项权力。
美国的立法经验同样将废弃物回收污染责任分配落实到生产者、消费者和经销商身上,从源头、过程及末端进行管控废弃物的数量。通过运用税费等激励手段促进垃圾分类回收及管控原生资源和废弃包装物。例如佛罗里达州政府推行
《废弃物处理预收费法》鼓励生产者从源头减少15%原料量和做到包装制品中至少25%是可以再生的。zo美国目前在立法上从联邦法到州立法形成一个统一的体系,同时结合不同的政策体系,涵括不同的领域及阶段。美国立法部分经验值得借鉴。
(四)台湾
台湾于1974年颁布了《废弃物清理法》。之后,为了不断适应实现情况,“废弃物清理法”历经6次修订,并从原有的28条条文扩大到77条,对于废弃物的处理理念也从最初的填埋变为填埋与利用相结合。1988年台湾方面修订了这部法律,第16条明确确定实行回收责任制。当物品、包装或容器完成其使用价值后,将会产生四类废弃物,制造者有回收、清除、处理的义务与责任,经营者有回收、清除的义务与责任。zi确定谁生产谁负责、谁进口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废弃物回收原则。为进一步推动废弃物再次被利用,台湾还特别制定《资源回收再利用法》,内容涵盖源头管理制度、责任单位及运作方式,强制废弃物分类,辅助使用奖励措施和惩罚措施,逐步提高资源回收利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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